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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知道你的姓名权包括哪些吗

具体说来,姓名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:
  一是姓名决定权.为自己命名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之一。人可以自己决定随父姓或是随母姓,也可以采取其他姓或不要姓,也有权决定自己的名。但是,自然人应当依法行使姓名权。按照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,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,由父母、亲属、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驻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,并将其姓名记入户籍登记簿,在户籍登记簿上登记的姓名为正式姓名。当然,婴儿出生时的命名权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行使,这不是说这个命名权属于监护人,而是说明在权利人缺乏意思自治能力时,其命名权由监护人行使。因此,父母为子女命名的时候,不是行使自己的权利,而是依据父母享有的亲权中的身份代理权,行使子女的权利。
  二是姓名变更权。姓名变更权是指自然人变更其姓名的权利。这一权利来自于姓名决定权,也是姓名决定权的应有之意。当事人在改变姓名之前,以原姓名参与社会活动,行使权利、承担义务。因此,这项权利不得任意为之,必须依法变更。依照法律规定,变更姓名需要在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姓名变更手续;未成年人需要变更姓名的,由其本人或父母、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;在父母离异的情况下,如果未成年人子女变更姓名,这项权利则应由子女父母双方协商行使。 
  三是使用姓名权。使用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,包括自己使用、不使用和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。当事人在使用姓名权时必须依法进行:
     1、在从事重要法律行为时,有义务使用在户口登记机关登记的正式用名,否则将会导致权利义务主体不明、法律关系混乱,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秩序和他人利益;
     2、不得基于不正常的目的取与他人相同的姓名;
     3、自然人有充分行使自己姓名权的自由,但其行使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原则。(比如后改名的不得侵犯已故名人的姓名权等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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